南南合作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南南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南南合作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欢迎和鼓励会员为协会发展自愿捐款,有关款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实行跨年度缴会费办法,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全年会费;新会员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年度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100元(一次性);
(二)企业单位会员30,000元/年,企业理事会员60,000元/年,企业常务理事会员100,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由会员部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章程和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根据民政部的相关规定,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薪金不超过北京市上年度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协会网站的开办运营和内部刊物的编辑印制费用。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南合作促进会秘书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南南合作促进会2014年8月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立即施行。